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工信工业互联网〔2021〕4号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江门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6日
江门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我市设立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聚焦“5+N”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助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的资金,用于推动我市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制造业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属国有公司(数字江门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江公司)组织实施。由数江公司与相关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共同开展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产业集群试点、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等工业互联网应用和培训项目,以购买服务形式鼓励企业使用,服务项目清单另行发布。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与数江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对数江公司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监管、指导数江公司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数江公司按照委托协议要求,负责发布服务清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入库储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打造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
方向一: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实现降本提质、增效降耗等。
方向二: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支持工业互联网供应商针对特定行业产业集群、产业链的需求,为企业提供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可集成的应用服务,促进产业集群整体转型升级、产业链协同、企业降本增效提质降耗等。
(二)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建立产业资源池,解决需求侧、供给侧的问题,同时培育技术、产品、模式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三)产业集群试点:支持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水暖卫浴)、家电、摩托车等“5+N”产业集群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实施整体数字化转型升级。
(四)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支持开展专业的行业知识与实践指导,组织面向企业家或企业信息化部门人员的培训活动,宣贯实施工业互联网的意义、路径、方法,助力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该企业标杆示范项目总投入金额(包含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服务、应用软件,以及必要的研发和设备投入,以相关发票金额为准。下同)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企业该项目总投入金额的80%,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60万元。
(三)产业集群试点:每个产业集群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产业集群内的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企业该项目总投入金额的80%,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每年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补贴100万元,用于组织10场以上培训活动,培养工业互联网应用人才500人以上。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时间满1年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三)近三年内企业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四)近三年内信用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十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向数江公司提交申报资料。
(二)入库。数江公司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三)备案。数江公司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将相关申请资料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项目补贴。
(四)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资质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数江公司及获资金支持企业应提供用户相关使用记录等佐证资料配合审计。如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责任,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数江公司应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核方式,科学、严谨、规范开展审核,通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审以及其他创新竞争性方式审核确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审核岗位设置,资金安排应按规定实行集体审议研究。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规定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数江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采取专账专户的方式核算管理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提交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验收工作;数江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续管理与验收或完工评价工作,对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结果负责。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可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抽查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请、项目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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